参考消息网3月9日报道 据《日本经济新闻》3月7日报道,欧盟自7日起全面实施《数字市场法案》(DMA),这是约束大型信息技术(IT)企业的新法规。DMA堪称精确瞄准IT巨头的“超级反垄断法”,旨在应对IT巨头强力控制的数字市场的垄断问题。继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严格规定——《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推行之后,DMA的实施也很可能对全球产生影响。
瞄准美国巨头
DMA将大型IT企业作为“守门人”进行限制。它是针对在欧盟地区年销售额超过75亿欧元、月用户数超过4500万人的企业进行监督的机制。
其所涉及的企业并不多。被列为第一批限制对象的企业有经营搜索和智能手机安卓系统业务的谷歌母公司“字母表”公司、运营应用程序市场的苹果公司、运营社交网站的元宇宙平台公司等。
此外,亚马逊和微软公司等也是限制对象。它们大部分是美国IT巨头,可以说DMA是精准狙击平台公司的专门法律。
DMA禁止IT企业采取以下措施:优待自有品牌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自有软件,非法利用和圈占个人信息。
以谷歌的检索服务为例,研发安卓智能手机的制造商被强行要求默认使用谷歌的搜索服务,这在很早以前就被欧盟委员会视为问题。
DMA严禁此类商业惯例。这与竞争法所规定的防止滥用优势地位的理念相近,而传统法规具有局限性。仅凭传统反垄断法,越来越难以约束苹果和谷歌等IT巨头。
超越传统法规
不同于销售商品的传统商务模式,数字服务是无形的,且在很多情况下是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传统反垄断法针对的不法行为主要是控制价格和协商产量等,难以就数字公司的不当行为明确进行界定。
即使IT企业存在不当行为,按照欧盟反垄断法也只能在事后进行查验,无法对飞速变化的IT行业进行约束。
相比之下,DMA的优势在于,即使企业不存在不正当提价等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判断,亦可以对企业的行为进行检查。根据DMA的提示,即使企业未达到销售额等标准,欧盟也可以对其进行基于市场调研的个别调查。与传统反垄断法相比,DMA规定当局拥有更大的裁量权。
换言之,DMA这一新规旨在彻底解决IT巨头具有超出反垄断法管制范围的优越地位的问题。
若企业违反DMA规定,则将被处以最高可达其全球销售额20%的罚金。因此威慑效果巨大。
引领监管潮流
欧洲一直以来在管制IT巨头方面走在世界前列。背景因素是,欧洲对企业垄断数字市场抱有强烈危机感。
“字母表”、苹果、元宇宙、亚马逊和微软这五家企业总市值达10万亿美元,是日本国内生产总值的两倍多。五家企业研发费用合计约为2000亿美元,高于在世界军费排行榜位居第三和第四的俄罗斯和印度防务预算之和。
IT巨头推出多项服务,各项用户数量达数亿人,已拥有与国家同等规模的力量。其业务范围急速扩大,逐渐涉足医疗、金融、防卫产业等领域,产业史上罕见的横向式垄断现象也日益凸显。
欧盟认为,这种力量的源泉在于各公司收集的大量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扎根的IT服务日益左右各国选举,不仅带来商业危害,也可能成为威胁民主的重大问题。
欧盟2018年施行被视为“数字时代人权宣言”的GDPR。GDPR规定,用户有要求各IT公司完全删除自己数据的“被遗忘权”,以及自由转移数据的“可携带权”。这成为各国出台相关法规时的参考法案。
2022年,欧盟开始实施《欧盟数字服务法案》(DSA),规定各企业有义务排查虚假信息和有危害的内容。DMA则被定位为防止IT巨头进一步膨胀的法案。
效果仍待观察
谷歌已放弃将安卓手机和搜索引擎捆绑之举,各企业正加紧采取措施应对DMA。但是,也有企业尝试通过继续发挥控制力使管制法案成为一纸空文。例如,苹果一方面向其他企业开放应用市场,另一方面对人气较高的应用软件收取手续费。
日本也追随欧盟加紧讨论出台新法规,对IT巨头垄断地位进行约束。但是,数字平台很容易跨越国境。关于是否加强对IT巨头的管制,美国国内存在意见分歧。
人工智能等新科技崛起之势显著。根据使用方式的不同,IT巨头的产品和服务既可能带来便利,也可能带来危害。那么,社会应该如何对IT巨头进行管控呢?跨国磋商日益变得不可或缺。(编译/马晓云)
手机屏幕上显示的科技巨头的标志(法新社)
标题:欧盟“超级反垄断法”剑指IT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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