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
原告院某购买了一套房屋
2022年10月底开始装修
2023年1月装修完毕
5月入住一个月左右
后房屋空置
路某、张某等6名被告的房屋
位于原告房屋同单元楼的不同楼层
均已装修
同单元其他房屋均未装修
2023年12月26日
院某接小区物业公司通知
房屋里有水从门缝往外流
经查看
院某楼上的下水管道堵塞
用水无法排出
造成院某房屋受损
院某家属遂雇人疏通下水管道
后经物业协调
路某、张某分别通过物业公司给了院某200元补偿
半个月后
院某房屋第二次返水
屋内多处墙面受损
衣柜及室内门损坏
经物业公司协助
院某将下水管道切开
发现管道内有防水材料和矿泉水瓶等杂物
后院某就财产受损问题要求6名被告赔偿未果
诉至新野县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综合考虑各业主责任大小、原告自身过错及所受损失状况等,判决6名被告每人赔偿原告500元;被告路某、张某此前已支付的200元在赔偿时应予扣减。
法官说法
本案中,堵塞的下水管道属于小区共用设施,各被告作为业主,对下水管道负有合理使用并保持排水畅通的谨慎注意义务。管道堵塞虽非各业主故意导致,但损害结果已客观存在,下水管道中积存的杂物可能是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的,房屋已装修的6名业主均不能证明堵塞物是哪家的,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排水管道堵塞没有因果关系,依据诚信原则及公平原则,应当由可能造成损害的业主给予赔偿。原告作为小区业主,对其空置的房屋未尽到管理人义务,在第一次发现房屋溢水后并未进行彻底维修,防止损失扩大,导致第二次溢水,对损失负有过错,其自身也曾在房屋居住,不排除其不当使用下水管道的可能,故应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使用小区共有设施时,很多人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与本案相类似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排水主管道属于小区共用设施,业主对于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负有共同管理、共同维护的义务。如果共用的下水管道因异物堵塞,进而造成某一业主财产受损,且无法确定造成堵塞的具体责任人,那么,共同使用该下水管道的业主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或有免责事由的,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中,受损失的业主一般都已装修入住,不能排除其在装修使用房屋过程中堵塞下水道的可能性,如果损失扩大的原因与受损失的业主有直接关系,且业主未尽到妥善管理其房屋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此外,物业公司如果在堵塞发生后未积极履行职责,未及时查明损害原因,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那么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了日常维修、养护和定期检查,并在业主反映后及时进行了检查和维修,且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本次损害中存在重大过失行为,那么物业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田姗姗 齐亭亭
来源: 河南法制报
标题:楼房下水管道堵塞了,到底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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